關于征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環境維護規范 農村生活污水處置排放規范意見的函
詳情如下:
關于征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環境維護規范 農村生活污水處置排放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維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維護環境,防治污染,根據生態環境部聯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關于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置排放規范的通知》要求,廳組織起草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環境維護規范《農村生活污水處置排放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將規范文本及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19年7月14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我廳。
聯 系 人: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水生態環境處 依力夏提
地 址:烏魯木齊市南湖西路215號
郵 編:830052
電子郵箱:hbtshjglc@163.com
附件:1.附件2新疆農村生活污水處置排放規范(征求意見稿)
2.新疆農村生活污水處置排放規范編制說明》
3.地方規范意見反饋單
2019年6月14日
前 言
為控制污染,維護環境和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純水設備加強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維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自本規范實施之日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執行本標準。
本規范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規范起草單位:新疆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新疆大學、新大博能環保科技研究院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
本規范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月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9年**月**日起實施。
本規范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農村生活污水處置排放規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新疆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的500m3/d不含)以下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規模大于500m3/d含)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參照《城鎮污水處置廠污染物排放規范》GB18918-2002執行管理。
本規范不適用于混有工業廢水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兵團地區各團場參照本標準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純水設備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方案)適用于本文件。
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規范
GB5084農田灌溉水質規范
GB20922鄉村污水再生利用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
GB18918城鎮污水處置廠污染物排放規范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規范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92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773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維護技術要求
GB/T6920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11893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T347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和濾膜法
HJ535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636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環監[1996]470號)
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試行)
3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農村生活污水 ruraldomestwastewater
指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廁所衛生間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排水,農村公用設施、鄉村旅游接待戶、旅店飯館、純水設備家庭農副產品加工和畜禽散養農戶等排水,不包括鄉鎮企業工業廢水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廢水。
3.2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 ruraldomestsewagtreatmentfacility
指用于收集處置農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3.3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 existruralsewagtreatmentfacility
指本規范實施之日前,已建成運行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
3.4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 newruralsewagtreatmentfacility
指本規范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
4一般要求
4.1法律法規或各類經批準的規劃、區劃中禁止排污的水域內(如飲用水水源維護區、風景名勝區水體、自然維護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它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等)不得新建排污口。
4.2鼓勵對人口規模較大、集聚水平較高、經濟條件具備的村莊開展生活污水的集中式收集,經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或回用。
4.3對人口規模較小、居住較為分散、地形地貌復雜的村莊,生活污水宜采用分散式處置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或回用。
4.4農村生活污水就近排入城鎮下水道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規范》GB/T31962相關要求。
4.5提供餐飲服務的農村旅游項目的生活污水、家庭農副產品加工廢水需經格柵、沉砂、隔油等預處置后方可納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范疇,也可按本規范要求自行建設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
4.6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維護區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置及排放執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維護技術要求》HJ773相關規定。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規范分級
根據新疆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水平、純水設備污水處置規模以及出水綜合利用方式,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置后用于灌溉,控制指標推薦限值分為 ABC三級。
5.2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2.1自本規范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水污染排放執行本標準。
5.2.2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依照原有參照規范執行相關限制要求,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5.2.3出水禁止排入 GB3838III類功能水域。
5.2.4出水排入 GB3838III類功能水域的處置設施水污染物執行表 1一級規范。
5.2.5出水排入 GB3838Ⅳ類功能水體的處置設施,規模大于 1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一級規范,規模在10m3/d含)-1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二級規范,規模小于 1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三級規范。
5.2.6出水排入 GB3838Ⅴ類功能水域及其他功能未明確水體的處置設施,規模大于 1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二級規范,規模在小于 1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三級規范。
5.2.7出水排入封閉、半封閉水域及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庫與易形成黑臭水體的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表 1一級規范,同時增加總磷(以 P計)指標,限值不高于 1mg/L
5.3其他規定
5.3.1處置后排入排堿渠的農村生活污水應根據所排入的功能水域執行表 1規范內容。
5.3.2用于灌溉的出水執行表 2規定。其中 A規范適用于水田谷物的灌溉;B規范適用于旱地作物的灌溉;C規范適用于纖維作物、林地、草地與荒漠植被的灌溉。
5.3.3出水用于林地、草地灌溉情況下的污水,應防止漫灌等不合理利用方式而造成地下水污染,需滿足具有完善的有效灌溉設施,科學用于林草灌溉且不進入天然水體的可執行表 2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出水用于灌溉的推薦限值。
5.3.4農村生活污水處置后不排入水體,有其它明確回用對象進行回用的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回用水水質規范。
6水污染物監測要求與分析方法
6.1依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有關要求,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工藝末端排放口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6.2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HJ/T92等有關技術規范規定執行。
6.3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表 3執行。
7規范實施與監督
7.1本規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可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執行。各地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執行各級規范的地域范圍。
7.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當地環境維護需要,提出嚴于本標準的排放控制要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作為本規范相應區域的排放限值,與本規范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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